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不足的话,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所支持。梨树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很典型。
葛某诉张某、xx建筑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葛按第三方的要求为该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开始货款给付还算及时,后来偶有托欠现象,至工程完工后,葛某尚有二万余元货款未能结算,于是葛某向第三方索要。第三方称其不欠葛某货款;找建筑公司索要,建筑公司称与其没有业务往来。葛某无奈凭仅有的张某收货检收条,将张某和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建筑公司的雇佣人员,工作职责是负责检收收到货物的数量及质量,其出具的收条仅有货物的数量,检收人签名。至于是收谁的货,是否结算?一概证明不了!且该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货款已付清的证据,葛某所说的第三方又下落不明,无法追加,于是法院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