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8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贵驾驶号牌为黑GXXXX大江牌三轮摩托车,沿鸡冠区西山路行驶,行驶至西山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鉴定:杨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贵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贵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入刑,近几年通过我院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与宣传报道,广大群众酒后开车、醉酒驾车的恶习明显减少,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人心怀侥幸心理,本案被告人就是其中之一,而且被告人杨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60.0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三倍还多,是我院处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以来酒精含量最高的案件,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对其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