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冠区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08-14 08:51:41



庭审现场

    现在宣判:被告人王彩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7月24日,随着主审法官一声清脆的法槌音,鸡冠区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首例“拒执罪”案件尘埃落定。

    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孙勇依据鸡冠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彩虹给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20万元。6月12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向王彩虹送达了执行文书,但其拒不履行,并于同年7月18日到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黑龙江鸿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48.45%股份中的38.45%股权转让给其夫妹李玲;将10%股权转让给其子李宇,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根据其转移财产的情形,鸡冠区法院以拒执罪向鸡冠区公安分局移送了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鸡冠区检察院向鸡冠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彩虹委托律师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案件全部给付完毕。

    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彩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彩虹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彩虹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王彩虹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庭审当日,本案其它相关当事人及部分其它案件被执行人旁听了庭审。

    “原来不执行也可能是犯罪,今天真是受教育了,我的案件明天就来还钱”被执行人贺某感慨的说到。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本次通过对拒执罪的刑事追责,对案件执结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本案执行法官赵乘志说到。

    近年来,少数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给付,甚至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本次“拒执罪”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及“以案释法”,营造了打击失信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下一阶段,鸡冠区法院将继续精准发力,加大对拒执罪的惩罚力度,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使其充分认识到拒不执行将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探索新思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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