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法院成为解决随之带来的矛盾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案件潮水般涌向法院,案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程度的也逐渐加深,导致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使得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立案庭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
一、当前立案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案庭的职能过于繁杂。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审查工作以外,还承担着当事人申诉复查、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复查,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调解、上诉案件的移送、上级法院调卷退卷的报送及取回、担负部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兼管诉讼收费,同时办理诉讼费的减、免审批手续,以及解答法律咨询等一系列繁杂的工作,同时又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全院的涉诉信访案件,而当前我院立案庭在人员很少的情况下,专职任务已十分繁重,再把任务重、难度大的信访工作融入到立案庭的工作范围内,势必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弱化了立案庭的工作职能,也极大地降低了立案庭的工作效率。
2、出现新的“立案难”。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的“立案难”问题则解读为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一些政策性规定虽规定了部分案件的能否受理,但属于法院内部密级文件,无法向当事人出示,易造成当事人因不理解而四处上访。同时,立案庭还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将矛盾推向法院,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这样的立案请求的大量与长期存在严重妨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的效率的提高。
3、立案标准不统一。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据此,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同时,立案标准不统一,使得立案因法院而异,因人而异,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
4、“导诉机制”缺失、增大风险。如今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职能配置,人员配备上存在严重不足,它已严重制约着基层法院全局工作的整体推进,创新机制也不能如期完成,既便建立起来了,也大都是流于形式,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工作量及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既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也加大了审判风险。
5、诉前调解工作无法律规范支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截止现在,仍有许多人质疑立案调解程序,认为这是新的立审不分,应坚决反对。特别是法院内部其他业务部门,不配合不支持立案法官调解案件,一定程度上挫伤立案法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加之人员配备不够,也影响了诉前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6、诉讼管辖审判业务有待加强。基层法院之间以及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因利益驱动以及推脱矛盾等诸多原因,而导致的“争管辖”及“推管辖”现象时有发生,不但增加了立案庭的工作量,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有时为了立案,奔波往返于多个法院之间,而引起不满。这就需要各级法院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等规定,同时,建议上级法院针对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出台较为明确的内部规定,以确保良好的诉讼管辖秩序。
7、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但是目前立案信访人员外出学习机会并不多。
二、改进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建议
(一)合理配置、强化职能。鉴于目前我院立案庭的职能多、人员少的实状,为解决效能不高的问题,必须从立案体制上做谋划和创新。一是净化立案庭的职能。根据立案工作的特点及司法实际的需要,比如将涉诉信访这一大块行政事务性工作从立案庭剥离出去,如中级法院专门成立了信访办,比如尝试将移送卷宗,包括调卷退卷的报送等工作分离到档案室等部门进行专门管理,这样做,既减轻了立案庭的工作压力,也强化了立案庭的职责,同时也便于档案卷宗的统一管理;二是配足力量。在司法资源配置上应向立案庭倾斜,让那些责任心较强、业务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好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到立案一线,以保证立案工作健康、高效运转。
(二)架设法官参与社会管理、服务重大项目制度。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重大建设项目时,往往侧重考虑政治业绩、经济效益,而忽视合法性审查。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对存在的问题又不能妄加指责,造成纠纷难以调处,只能采取和稀泥。法院对重大项目的提前参与,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地方政策时进行法律指导,确保政策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即使发生纠纷,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径行裁判,以缓解大批难以调和的矛盾涌向法院。
(三)统一立案标准,规范立案工作。在目前法律尚未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统一立案标准,特别是统一同一地区各法院之间的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完善与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立案程序、立案工作范围、是否应当立案的标准进行法定化、严格化、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完善机制、提升形象。扎实推进立案庭的工作,必须推出如下举措:一是建立或完善导诉机制,让当事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这样既减少了立案工作中的不必要麻烦,也降低了诉讼与审判的风险,更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注重发挥当地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争取取得当地司法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者的监管,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以便社会公众通过选择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帮助来进行诉讼,从而降低证据不足,光知要起诉不知应如何准备或准备哪些起诉材料的影响立案工作效率的现象的产生。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诉前调解理念。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既应了当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不能舍简趋繁。同时,应赋予立案调解法官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对调解不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起常态化联调机制。确保纠纷发生后,以诉前协商、诉前调解为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网络的优势,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合力支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即便发生群体性诉讼,也能化整为零、分个化解,减少法院和政府部门的信访稳控压力,增强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建立“一厅式”服务机制。立案工作实际是一种司法服务,建立“一厅式”服务模式,旨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五)加强立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立案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对立案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立案窗口涉及面广、立案人员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的特点,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拓宽他们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目前立案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案理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立案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三是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立案窗口的业务涉及到各业务庭,因此,立案庭应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