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坚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及协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7年以来,鸡冠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5件,结案79件,其中撤诉结案32件,调解结案4件,调撤率达45.57%。
一是明确职责,多元化解,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辖区重点敏感、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与政策不统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行政确认等类型的案件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派专门办案人员常驻,对行政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将协调、调解工作贯穿案件立案前后、庭审前后、裁判前后,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案结事了。
二是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多元化解行政纠纷。地方政府支持。采取主动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组织参与协调、调解工作的方法,以更好地查清争议源头及影响范围,同时便于讲清政策、安定民心。行政机关协调。与辖区行政机关保持良好沟通状况,建立联络簿,全面掌握行政机关法务工作人员及主要领导联络方式,完善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社会人士参与。必要时还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参与协调,用群众教育群众的方法,使当事人更易于接受法院的意见。诉讼参加人引导。邀请具有专业特长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可以有效获取当事人信任,增加协调、调解成功率。对于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发挥诉讼代理人熟悉法律以及当事人对其信任的优势和作用,从做代理人工作入手促成和解。
三是找准症结,消除顾虑,提高行政案件质效。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案件,通过法官释法说理,促使原告主动撤诉,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减少罚款额度、增强补偿费用等类型案件,找准原告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使其主动撤销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主动撤诉。例如,原告某琴行诉某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发现,某广电新闻出版局存在经某琴行依法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经法院向某广电新闻出版局释法,某广电新闻出版局立即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某琴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