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公交车上伸贼手 无视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28 09:18:38


    2013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加油站上了城海开往鸡西市的11线公交车,公交车在行驶至鸡城公路期间,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主动靠近被害人毛某某并将其拎包内的一部大显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机起获返还给被害人。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评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元。

    经侦查,被告人支某某于2013年5月7日11时许,被公安民警在鸡冠区红星乡附近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在公共汽车上以扒窃手段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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