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驾驶不慎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29 09:01:57


    近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黑G-42869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方虎公路红卫村酒厂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芦某驾驶的向左转弯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芦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芦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8月11日案发后在肇事现场等候,待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人员赶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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