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不予执行理由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错误而不应执行;
(二)对被执行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款物等控制性措施进行裁决;
(三)对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
(四)对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进行裁决;
(五)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及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等事项进行裁决;
(六)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拍卖、变卖、转让、交付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进行裁决;
(七)对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案件进行裁决;
(八)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复议等事项进行裁决;
(九)其他执行裁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