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梨树法院:入情入理促调解 愿买愿卖获双赢

  发布时间:2018-11-21 09:53:08


    法官心得:“案结事了”和“结案了事”,两种结案方式代表两种工作态度。工作中,就需要以真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买我房子不给钱,还告我,哪有这样的道理”,近日,孙某向梨树区法院的办案法官任希望发着牢骚,情绪有些激动,任法官耐心地进行开导,孙某的情绪缓解后,任法官向其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诉讼指导。

    经过任法官了解,这是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家住外地的赵某为在原穆棱矿居住的老父亲改善居住条件,看好孙某闲置的穆棱矿学府楼二楼205室。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孙某以六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赵某。赵某当即交付定金一千元,双方约定当月月底交付购房款39 000.00元,其余20 000.00元年底付清。2017年10月31日,赵某向孙某交付了第二笔购房款38 000.00元,赵某要求进行房屋登记,到房产机关才知道其购买孙某的房屋虽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瑕疵,相关部门正在进行重新核查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因为房屋不能进行变更登记,赵某便拖着房屋尾款不给,孙某也生着闷气,认为不能过户又不是自己的问题,赵某应该找房产局。就这样,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眼看事情拖了快一年也无法解决,赵某便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在得知赵某将自己告上法院后,孙某更生气,认为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

    了解以上情况,任法官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涉案房屋财产情况的核查进度,抓住房管部门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且得到双方谅解的时机,针对赵某担心付清房款,日后孙某不协助办理过户和孙某不愿意退还房款的心理,从涉案房屋买卖价款低于的市值价格、房管部门暂不办理房屋登记属阶段性行为方面入手,向赵某说明购买卖本案房屋的有利因素,引导赵某放弃解除合同,并积极交付尾欠房款。同时,从本案房屋的产权证确实存在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向孙某说明赵某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扣留少部分购房屋款作为抵押也是合乎情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取得理解。

    经过一番苦口婆心、入情入理的说服引导,在案件承办人任希望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赵某放弃解除合同的主张,同意在11月18日再向孙某支付购房款一万六千元,孙某表示在接收一万六千元房款的同时交付房屋,待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协助办理过户,赵某再付清剩余五千元房款。至此,一桩房屋买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买卖双方获得利益双赢。

责任编辑:张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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