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8-11-23 16:46:35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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