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发布时间:2018-11-30 11:13:40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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