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布时间:2018-11-30 11:22:36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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