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布时间:2018-11-30 11:29:57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