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8-12-04 17:54:20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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