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20年的老员工,因身体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儿5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51261.3元。
基本案情
张某1964年出生于河北,1996年11月入职广东某公司。2016年9月,张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公司上班。
据了解,该公司经依法订立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而“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定为严重违纪,张某也签字确认遵守该员工手册。
张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0年的老员工,而打盹儿是因为自己连续加班身体不适,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于是,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陈述自己由于连续上班身体不适打盹儿5分钟,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予以反驳,故张某闭目打盹儿五分钟的陈述可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某“上班时间睡觉”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故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后记
员工上班时间睡觉固然不对,但仅仅因为上班时间“打盹儿5分钟”便开除员工,这样的举措未免有失人性化,这不仅不利于营造栓心留人的和谐氛围,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无可厚非,但每一条制度要设身处地长远考虑,既要为企业的长远着想,也要顾忌每一位员工的内心感受。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员工的团队意识以及主人翁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