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全市两级法院诉讼调解经验交流材料之十四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13-12-05 15:18:18


    近年来,我庭始终将调解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加强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大量案件得到有效的化解。2008年以来,我庭无一新增涉诉上访案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将我庭在调解工作中一些好的工作做法介绍如下:

    一、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工作始终

    抓好送达环节的调解,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做好调解工作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提高送达率和当事人到庭应诉率,为开展调解创造机会。在书记员达达传票过程中,对于有躲避诉讼嫌疑的当事人,则耐心告知其答辩的权利,说明不答辩、不到庭应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劝说,大部分当事人都能认识 到积极参与诉讼的重要性而到庭应诉;在当事人到法院签收文书时,书记员即了解其调解意愿,进行沟通引导,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以提高当事人到庭应诉率,增加调解的机会。三、庭前、庭审过程中、庭后都应该将调解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调解的机会。

    例如今年一月份,虎林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原告黄某是一个不到三十岁的小伙子,被告范某是一名年过花甲的老大娘。法官通过翻阅卷宗了解到,原来范某与老伴夏某是半路后到一起生活的。夏某去年因病过世,范某就把自己与夏某生前一起居住的楼房(未办理房照,但系夏某的房产)自己作主卖给了黄某,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了楼房的价款为19.5万元,黄某交付了5000元订金,黄某缴纳剩余房款时范某要把房证交给黄某,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双倍赔偿对方,协议有黄某和范某的签名,并有两名邻居证人签字。后黄某得知,夏某另有三个子女,夏某在遗嘱中将该房产留给了范某及自己的三个子女,而范某的子女并不同意将该楼房出卖,为此范某和夏某的三个子女也因遗产纠纷在虎林法院民一庭进行诉讼。范某得知这种情况,隧与范某商量不想购买该房,希望范某返还自己缴纳的5000元订金,双方的购房协议取消。但范某不同意取消合同,既不返还订金,也不能给付房屋产权证。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双倍返还原告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人认为,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应该有调解的可能。在给被告送达传票的时候,详细倾听了被告的陈述并给其做了思想工作,告知她情理与法理的关系。被告听了表示自己回去考虑一下,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来取传票的时候,法官又给原告讲述了被告的生活境遇,希望原告能够秉承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调解来解决他们之间的购房矛盾。经过和被告几次电话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表示马上到法院来进行调解。本以为事情到此可以划上圆满的句号,没想到被告来到法院后又突然变卦,原先电话里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又反悔,原、被告双方又争吵了起来。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办案法官只好让双方按照开庭时间来参加诉讼。

    到了开庭的日子,原、被告双方一见面就如同水火,法院完全可以按照程序开庭审理、合议研究、宣判。但是法官转念一想,被告年纪已大,如果正常开了庭、宣判、执行,这很有可能又会引发一场风波,万一出了什么意外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益处。于是法官再次对他们进行了一番劝导,并再一次向他们告知了诉讼风险,通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平静下来。被告范大娘是个倔强脾气,她说:“我这个人,不是不讲理的人,可是你要和我横,我就偏不吃这套。今天看在法官的份上,我就同意调解吧,还按咱们上次说好的办!”原告黄某也表示:“我岁数小,脾气不好,大娘您也别生气,以前有对不住的地方咱就翻过这一页吧”!

    二、强化诉讼保全和庭前证据交换。对有履行能力、赖账不给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另外,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就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此时,法官注意加之运用释明手段,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积极主动地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对欠款事实明确的被保全人,在自己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下,都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例如今年我庭受理的原告芦某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书记员给被告打电话的过程中,被告极不配合,总是借口推拖,导致案件分到庭里后将近一个月传票也没有送出去。此时,原告查询到了被告隐匿的房产一处,按原告申请,我庭办案人员直接对被告房产一幢采取了保全措施。书记员再给王某打电话,王某电话始终不接。无奈,办案法官只好把保全情况通过短信发送给对方,通知对方取相关材料。结果不到十分钟,对方便主动给办案法官打来了电话,并主动要求协商解决该纠纷,目前该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

    三、多角度、全方位、动用一切可动用的力量开展调解工作

    要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巧妙借助外部因素促成调解,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方便的促成当事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及基层群众组织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讲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例如今年四月末,我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姜某起诉被告夫妻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小夫妻俩一个25岁,一个24岁,刚结婚没多长时间,没有什么家庭经济基础。在开庭时,小夫妻表示对该债务认可,只是暂时没有钱,希望原告能给他们还款期限延到年底。原告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但是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就是要由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为他们夫妻二人担保。王某某并不是本案当事人,办案法官经请示庭长,庭长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力量促成他们双方调解。王某某的儿媳在电话中跟其公公表明了原告的意思,再由办案法官在电话里做了一番王某某的思想工作,王某某碍不过儿媳的面子和办案法官的劝说,终于同意前来参加调解,并作为本案第三人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该案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被告对法院工作都表示非常赞许。

    四、加强对办案法官“调解优先、司法为民”的指导教育

    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审理处于支配地位,因此要想在庭审中促成双方和解,要求办案法官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审判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增强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审判人员要有工作耐心,不厌其烦的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耐心细致教育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审判员对案件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宣传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一一作出解释,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指导,明确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智、冷静地对待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误会,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恰当的认识,进而达到促成调解的目的。对于有些因证据不充分或其它原因致使权利无法实现的案件,劝导当事人主动撤诉。

    3、要有工作技巧,善于营造调解氛围

    有句话叫“态度决定成败”,这句话在审判工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在调解工作中,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亲和力和一定的主导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换位思考,使当事人双方主动让步接受调解,这是一种工作技巧。同时,法官要营造一种和谐的调解气氛,注意调解的语气,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4、有把握时机、一蹴而就的调解能力

    因案制宜,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要选择最佳时机,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坐失良机。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从不同角度找准切入口,引导当事人及时进入调解通道。对于有些矛盾容易激化、争议较大的案件,审判员要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选择合适的调解时机。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其在解决民事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通过调解能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发生涉诉上访的几率几乎为零,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应该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措施贯穿审判工作过程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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