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虎林法院召开了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1月—12月份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起典型案例。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褚廷友通报了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介绍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及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晓岩通报1起典型案例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会议由新闻发言人孙丽华主持新闻发布会。虎林电视台、虎林新闻网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
发布会上,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褚廷友介绍了1-12月虎林法院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93件,同比上升36.76%,行政诉讼案件结案15件,结案率100%;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78件。数据显示行政诉讼案件呈稳步增长趋势。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公安、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我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渠道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坚持调判结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随后,行政庭庭长刘晓岩解读1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条解读,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虎林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上,坚持注重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深化发展法院良性互动机制,助推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水平,做好服务保障法治政府、法治虎林建设工作。
典型案例:田某、姜某某诉密山市征收办补偿安置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田某、姜某某的商业用途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6月3日,田某、姜某某与密山市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对田某、姜某某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密山市征收办负责为其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协议履行中,田某、姜某某发现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房屋结构建造拟回迁安置楼房,已建成的楼房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密山市征收办赔偿被征收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
裁判结果: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姜某某与密山市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双方关于框架结构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约定的框架结构为二人建造商服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回迁房屋已竣工,房屋结构已无法更改,密山市征收办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故判决密山市征收办赔偿田某、姜某某被征收房屋损失,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密山市征收办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山市征收办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协议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遵循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的原则,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协议、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拖延履行协议,确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协议约定的,要依法做好解释说明和协议解除变更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最终导致履行不能。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对于加强信赖利益保护,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