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辨析
发布时间:2013-12-10 09:57:39
2010年3月,叶某与其妻子吴某共同申请设立无锡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300万元,叶某应货币出资120万元,占比40%,吴某应货币出资180万元,占比60%,于2010年3月16日之前一次缴足。此后,叶某以支付代办费的方法,让他人为其垫付人民币300万元,并假冒股东出资存入银行账户后顺利通过验资。2010年3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日,代办人即将注册资本300万元转出至代办人实际控制的账户。经查,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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