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驾校报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在通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后,约考科目三时,因已超过准考两年有效期而被拒绝,刘某讨还学费未果诉至法院,大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5月,其在某驾校报名参加学车,并交纳学费3700元,之后参加了科目一和科目二培训,并通过考试,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参加外路培训;2011年10月,刘某向驾校的工作人员约考科目三,被告知不能再约考试,其系统已经没有刘某相应的信息;刘某曾多次找驾校理论,但均没有结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驾校返还3700元。
被告某驾校辩称,刘某没有参加外路考试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009年9月24日至2011年9月24日,其最后一次打电话给驾校约考是在2011年10月,此时已超过原告刘某机动车驾驶证技能准考有效期;且在驾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中明确规定,法规考试合格后已办理技能准考证明者,或报名超过三个月以上者,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驾驶员培训协议中约定:法规考试合格后已办理技能准考证明者,或报名超过三个月以上者,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原告刘某学习的科目一中载明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的相关内容,且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原告刘某作为一名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学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科目三考试的截止时间,其因工作繁忙而耽误了科目三的考试,系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返还学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