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狂野男孩苏大强狂想曲

发布时间:2019-04-08 09:09:54



    最近席卷大街小巷,隔壁的李奶奶拉着楼下的王阿姨坐在楼下小区讨论着当下大家最关注的电视剧《都挺好》。

    首先小法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剧情。

    简单来说一家三个孩子,打小就没一碗水端平,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

    大儿子苏明哲清华毕业想出国留学,家里条件有限砸锅卖铁都要供他出国,结果就卖了老三苏明玉的房间,还说明玉可别那么多事儿了。

    老二苏明成油嘴滑舌,典型的妈宝男,家里托关系给他办了工作,就是他正式啃老的开始,先是工作花钱,再是婚礼,买房,买车,他在家里能拿两千出去玩,明玉想要一千块上补习班都不可能。

    俩哥哥上学早饭是牛奶鸡蛋,明玉就是一杯白水,花钱满足哥哥的理想和虚荣,明玉想买个练习册都是奢望。

    苏母甚至给明玉找了个免费师范生名额,要么上个不花钱的大学,要么直接别上了下来工作,女孩子上那么多学有什么用。

    故事就是在这些事情的基础上开始的,看起来风光无限的苏家在苏母去世后崩盘离析,各种各样的矛盾显现出来,每一件发生的事情都让老大苏明哲太失望了。苏家发生的第一件大事也是第一个问题就是在苏母去世后,三个子女对这个任性、狂野、爱占小便宜、好面子的父亲的赡养问题。

    赡养纠纷时常出现在民事案件中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在这里呢小法想说:百善孝为先,亲情诚可贵。血缘关系是先天注定的,子女血管流动的是父母的鲜血,是父母生命的延续,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义务,关爱老人更是我们的责任喔~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梨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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