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2 10:56:56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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