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2 10:57:29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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