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在诉讼中付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被西方各国誉为“东方经验”。
掌握调解的经验和技巧,如同掌握调解的金钥匙,能够轻松的打开调解的胜利之门。调解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调解工作要从心开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主要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矛盾。法官执法办案为了什么,依靠什么?这个问题一定要弄清楚,不然的话情况就会很糟糕。法官办案必须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群众是水,法官是船,群众不满意法官的工作,就会把法官这艘船弄翻。因此法官一定要从心里高度重视群众的工作。群众利益无小事,别以为百姓好欺负,真理往往在百姓心中。失去群众,法官就会失去靠山。做人不能忘本,群众百姓就是本,法官不能忘记群众百姓。法官要想做好群众百姓的调解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时刻保持中立,不得让群众百姓产生合理怀疑,如果群众百姓对法官失去信任,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群众百姓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事事出于私心,法官只有出于公心,才有可能把案件办好。如果法官办案吃、拿、卡、要,天平必然会发生倾斜,说话就没有底气,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态度决定一切。实践出真知,法官们不妨一试。
其次,调解工作要讲究技巧。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必须多摸索、多总结,才能明白其中的真谛。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官办案,不能局限在法律的条条框框,机械办案、孤立办案。法官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成为一台办案机器。法官的能力不在法律条文之中,更多在于法律条文之外。法官必须熟悉风土人情,体恤百姓疾苦,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调解工作最大的技巧,就是要围绕着人下功夫。无论任何事情,只要把人的问题弄清楚了,都不是问题。法官办案也是一样。法官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当事人希望法官怎么做的想法其实也就是法官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必须站在当事人立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乐当事人所乐。如果再进一步,法官把当事人看成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办案的效果肯定不会差到那里去。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克服教条主义,能动司法,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围绕着调解这个主题大做文章。若是离婚案件,应当在孩子身上下功夫,从情感方面寻找突破口,否则看感情,有则劝和,多做原告工作;无则好聚好散,给双方台阶下。若是借贷案件,首要确认借贷真假,倘若真实,多从被告履行期限上协商案件,并应告知原告调解判决优劣。若是交通事故案件,多做保险公司工作,然后按照法律分类计算赔偿项目,降低原告期望值,平衡双方利益。若是土地、相邻关系案件,务必实地查看,倾听双方焦点,邀请村委会参与。若是赡养、侵权纠纷案件,多做被告批评教育工作,劝解原告宽容体谅。若是执行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服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或者延缓履行,把执行任务转移到被执行人身上。当然,案件情况各种各样,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症下药,然后才能药到病除。
再次,调解工作要贯穿办案的全过程。法官办案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调解展开,无论是开庭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宣判前、宣判后,执行过程中,凡是有可能的话,都要努力试一试,不要放弃任何调解机会。调解结案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手段、方式,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社会和谐。调解观念要始终牢记在心,不可放松。调解观念应当说是最基本的东西,一定要重视起来!否则,一切都是空谈。调解工作中,法官应当熟悉案情,掌握法律,理顺思路;应当真诚倾听,总结焦点,把握契机;应当主导审判,忠于法律,弘扬道德;应当耐心细致,坚持不懈,深思明断。
最后,调解工作要注重效果。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二者要有机统一。法官办案,不可片面追求调解率,不得久调不决,强制压迫当事人调解。调解工作要注重效果,必须针对性强,有的放矢;必须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但要有原则性,还要讲究灵活性;必须注重效率,循序渐进,欲速则不达;必须借助情感牌、道德牌、利益牌、名誉牌,面对面、背靠背,弄明当事人心理,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心换心,最终达到令当事人信服的、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总之,调解工作并非易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练就的,但是法官们也不必失去信心,只要为人正直,办事公正,说话公道,注意总结,就没有办不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