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借款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5-09 10:09:45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完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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