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终结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23 09:47: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文章出处:鸡冠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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