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23 09:4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文章出处:鸡冠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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