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5-14 09:46:17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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