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9-05-30 09:18:08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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