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6-21 15:03:0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愿再抚养的,由生父或母抚养。愿抚养的,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以亲生子女的关系对待。

    对受继父母抚养已成年的继子女,再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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