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倾心调解化矛盾 灵活处理解心结

  发布时间:2014-01-06 08:45:07


    民事调解可以促使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在短短一周时间里,我尝试多种方法并用,成功调处了7起案件。

    首先,调动外部因素促调解。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例如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铁盛煤矿与被告周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2月16日,被告周国新从原告煤矿处购买煤炭,约定每吨480元,被告共拉走煤炭125吨,共计6万元,当时被告周国新没有给付原告购煤款,给原告出具了运煤收据1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素要煤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煤款。庭审中被告周国新拿出王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煤款是由王家村村委会对该煤款负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国新的行为构成隐名代理,原告选择向被告周国新主张给付煤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国新不服上诉,调解时,周国新情绪特别激动,认为我替村子办事怎么不能让我承担这笔煤款,我耐心详细的向上诉人周国新讲解法律规定,帮助他澄清错误认识,使他知道一审法院这么判决没有问题,但周国新表示自己偿还能力与王家村比较相对弱很多,而且王家村现在也承认是其委托我购煤的事实,能否由王家村负担这笔煤款。由于双方都有代理人并且都比较熟悉,通过双方代理人,多番做工作。最后,煤矿同意调解,增加王家村村委会为案外担保人,至此该买卖合同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其次,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和耐心。针对性情固执,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要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不要硬碰硬,把道理、法理说明白,让他把你当成朋友看待,他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并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

    例如原告王铁凤诉被告关长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9月1日20时30分,被告关长兴驾驶其所有的黑G13088号金杯牌货车,在鸡冠区向阳街向后倒车时将原告撞伤,关长兴对此事故负完全责任,由于一审辩论终结前201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布,故对王铁凤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2012年标准赔偿原告,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适用该标准,而适用2011年标准赔偿原告,故王铁凤不服提出上诉。我在接手案件后给上诉人打电话问其是否同意调解,但上诉人王铁凤坚决不同意调解,其认为一审法官故意为难她,要求我们尽快下判决,并要追究一审法官的错案责任。经过和一审法官的沟通,我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2012年分行业标准没有出台,所以一审法官适用2011年分行业标准赔偿上诉人,故为了统一标准,残疾赔偿金亦同样适用2011年标准,这只是一审法官对法律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我了解后对其进行耐心的开导。现保险公司同意按照2012年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大家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刚开始王铁凤还是不同意调解,我没有放弃,周六休息的时候也和她沟通此事,最终上诉人表示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本以为事情到此可以划上圆满的句号,没想到上诉人又给我打电话说不同意调解,这种情况下我完全可以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但是我转念一想还是在劝劝上诉人毕竟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利,最后通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上诉人同意了调解。她说:“看在法官这么耐心的做工作,我觉得法院的工作人员素质都非常好,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利,对你们的工作我很满意”。

    第三,调解要注重当事人的感受。调解法官需要全面洞察当事人的心理情绪变化,在抓住问题症结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促使当事人摒弃前嫌。

    例如上诉人边晓娜与被上诉人孙健健康权纠纷一案,孙健是一名交通协警工作辛苦,在一次执法过程中与边晓娜发生冲突,后孙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边晓娜赔偿孙健2500元,边晓娜不服上诉,在二审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庭审中我了解到上诉人是个比较刁钻的当事人,幸好上诉人没出庭不然双方当事人势同水火一见面矛盾容易激化,上诉人的代理人同意本案调解但只能赔偿孙健1500元,这样最关键的就是做通孙健的工作,但孙健的底线是1800元,无论如何我在怎么做工作也无济于事,正当我无计可施的时候,庭长王伟过来帮助我做孙健的调解工作,她说:“我们都是执法者,对于你的遭遇我们都感同身受,特别理解你的委屈,我们同样经常面对这样难缠的当事人,但是工作也得做下去不能消极,人要想开点”经过我们庭长一番换位思考的劝说,孙健最终作出让步接受1501元的赔偿。

    第四,调解要激发义务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容易犯的错误是往往注重权利人的利益,却不考虑义务人的想法,这是极其不可取的,因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保障,关键要看义务人是否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因此法官与义务人沟通也要有好态度,要像关心权利人一样关心义务人,做好法官,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同等对待,要让义务人感觉到法官的真诚,只有这样做义务人才能听进去法理和情理,他们才会积极的承担责任,主动配合,才能为调解打开一扇成功的大门。

    审理过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某单位因仓库物品丢失而不给两位打更的职工开工资,还要求他们赔偿单位损失,这两个职工到多方部门协调此事未果,后起诉到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单位给付职工工资,单位不服上诉,通过审阅卷宗并经过开庭审理,我认为单位没有给付职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先告知原审原告权利一定会得到保障,稳定了原告忧虑的情绪,但上诉人非常固执地坚持自己的错误认识,认为他们打更的就是负责看管东西,现在物资丢了,按照公司制度,他们工资与损失抵扣后还得赔偿我方损失,并扬言即使二审输了,打再审,有的是时间跟他们折腾,反正我是单位,他们是个人,看谁扛折腾,上诉人的消极现象反应出来了,迅速定纷止争存在难度,判决会给上诉人增加诉累,弄不好还可能造成缠诉等不良情况,为迅速彻底解决问题,我加大了对上诉人的释法工作,多次与上诉人的主要领导反复释明拒不不支付劳动报酬,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从上诉人的利益出发,站在上诉人的角度帮助上诉人正确面对问题,研究如何解决问题,经过我的努力,上诉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激发了承担责任的积极性。职工方面为了尽快获得工资,免去执行的麻烦也同意退让一步同意少要工资,这样两起同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

    第五,调解要通过各种方法确保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例如原告李志峰与被告李金龙、国晓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兴文与被告鸡东县万兴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0年8月26日,原告的父亲李新义与李新营及其外孙到金龙浴池洗澡,后李新义俯卧于水面,头扎在水中,经过抢救,10时30分李新义被送到医院,当即被宣布死亡。鸡西市恒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确定李新义系溺水死亡,由于未发现其他可能导致死亡原因的症状,李新义的家属没有申请对尸体进行解剖。原审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40%责任即赔偿原告35 290.60元。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李新义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考虑酌情给付丧葬费的10%即2 000元。针对这样的当事人,我运用“以案讲法”的方法,向上诉人详细讲解其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给他们做恰当的解释,帮助他们澄清错误认识,通过耐心的解释和沟通,上诉人清楚的认识到,其认为李新义死亡原因系其他原因造成,该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但由于案发当时未做尸体解剖,故李新义死亡原因应当以鸡西市恒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即溺水身亡,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又通过“案例引导法”向上诉人说明先前有与本案相同或相类似的判例情况,其他案件浴池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而现在法院判决你方承担40%的责任对你已经非常有利了,通过案例引导,上诉人对案件有了更为合理的预期,最后同意调解,历时三年的案件,短短几天便圆满解决了。原告赵兴文与被告鸡东县万兴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综合运用了“以案讲法”法、“案例引导” 法、“协助调解”法,摆事实、讲道理、叙亲情、论伦理、释法理。此案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但由于打官司变得矛盾比较尖锐,我找到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争取外援的帮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通过调解案结事了。

    总之,调解是解决纠纷和谐诉讼的一大法宝,怎样才能用好这一法宝,不是朝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心理,对症下药,以情服人,以理服人,不断加强语言艺术,以便提升调解质量,提高案件调解率,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促使案件的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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