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查封采取哪些方法

发布时间:2014-01-06 08:48:27


    查封、扣押动产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符合办理预查封登记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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