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一直以来严格按照新规定、新解释规范相关审判工作,但由于一些新规定涉及到执行单位、执行手续、执行要求及条件等等的改变,形成了社区矫正执行交接难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关负责。但由于缺少更具体、更明确的相关实施细则,使得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执行交接上出现 了问题。例如,对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调查评估的责任分工;相关交接手续缺少固定格式等。
为此,鸡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加强对此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找出捋顺交接程序的办法,规范社区矫正问题。该院多次向鸡冠区政府反映问题,并与相关司法机关领导研讨解决办法,听取各部门意见。
日前,在鸡冠区政府的牵头下,多部门准确分工,研究确定了交接程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委托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评估,及时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使得执行交接程序分工明确,切实可行;并印发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了执行交接的手续,使得执行程序规范化。
为了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刑庭要求干警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核实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交接问题的解决,规范了监外执行工作,保证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