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司法公信力构建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4-01-16 09:09:25


    一、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是司法权威及司法尊严的保障

    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制裁,让每位到司法机关的人产生敬仰,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 马骏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第21页。]。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是司法尊严的最好体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建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公信力来体现的。换言之,通过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公信力。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兑现法律规则,法律的公信力的维系及其作用的发挥更多依赖于司法。法治的真正基础不在强制,而在于信仰,法治取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虽然不能代替全部法治活动,所处理的纠纷数量在所有的法律活动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司法也不能成为全部法治活动的“龙头”,但司法总是以个案的方式、被动的地位,完善、校正、落实着法治的要求。依法治国恰恰就是要在个案中体现,在社会民众身边体现[ 蒋惠岭:《研究改革措施和推进改革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期,第12页。]。

    三、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是和谐社会的需要

    司法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司法所要解决的纠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兑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司法机关的裁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可能。失去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不是和谐的社会。反之,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因此,司法公信力构建的意义也在于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是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的需要

    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诉讼,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在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时,应该以公正的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正如外商所言:“我们看中的不仅仅是中国对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更看重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司法是否公正”。那么,在经济与文化多高度国际化的现代,司法同样的需要国际化。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不仅是服务于大陆社会,还应当服务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是大时代的必然,构建司法公信力,正是为这种必然的到来,提供路径。

文章出处: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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