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李成仁:《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载于《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日。]。“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司法机关乱作为
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
三、信访成了社会民众的最后一张牌
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信访如同雨后春笋的生长,是社会民 众将之视为最后一张牌,折射的确实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蔡彰:“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第27页。]。社会一直流行这样的说法:社会三大害,黑蛇、白蛇、眼镜蛇。居首的黑蛇就是暗指司法机关中的法院。也正因此,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对司法问题这样说------“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诉讼程序、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大不相同,台湾地区的社会民众对其司法公信力也有自己的看法。早在1988年,台湾“司法厅第四厅厅长”吴天惠的夫人苏岗律师在检察官陈松栋拒绝受贿时说了一句话:“我就不相信,台湾还有不收钱的检察官。”这句话的出现使得台湾兴起了道德自新运动。至此,台湾的司法公信力开始逐步提高。然后近几年台湾地区几个大case的出现,尤其是扁家案的出现,使得台湾地区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一定冲击。不仅在台湾地区,甚至一度誉为司法天堂的美利坚合众国也存在一定的司法信任危机。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成为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