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4-01-20 10:15:09


    一、司法体制自身的原因

    1.司法机关行政化

    大陆现行机关设置体制和管理体制,将司法机关纳入行政机关范围内,将司法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内。大部分的司法机关在财政方面受财政机关的管理,在人事方面上受人事机关的管理,因此,很容易出现其他机关的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实践中有点一纸空文的意味。

    2.司法机关地方化

    司法机关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任意曲解法律以做出明显对外地当事人不公平的裁决,对外地司法机关的   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予以刁难[ 孙妍:《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21日。]。还表现在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往往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依法办案,地方政府往往可以通过案件协调会、通气会等形式表明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司法机关也就往往以“为改革开放护航”为借口滥用司法权。多头利益造成了“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壮观景象”。

    3.司法机关集权化

    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领导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全利益,不得不背弃法律,迎合领导。在选择法律的信仰和自身保全之间,公信力的失去也就成了必然。

    4.司法观念的落后

    大陆一直以来的司法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与美国司法理念中的“程序不公正,实体必然不公正”存在一定差异。这样的司法传统带来的往往是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司法职权。近年来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归根结底是这种司法传统带来的恶果,而恶果背后必将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二、法律法规部分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限额赔偿原则与民法中的全面赔偿相违背;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非由法律授权;《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当场处罚数额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等。特别是有些条款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如:部分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 秦策:《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司法应当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如果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发现没有途径可寻,或即使有途径,但结果却不合理,这同样会降低法院权威,让公众对司法失望。

    三、司法人员的司法信仰贫瘠

    信仰是一种超验性的精神动力。台湾学者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中以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将国人批判的体无完肤。其丑陋的根源想必是信仰的贫瘠,而信仰的意义是很难用语言梗概的。司法人员当有司法信仰,这种信仰具备使无力者有力,让悲伤者前行之功。然而,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现象在每个角落的每一天都会发生。一个不具备司法信仰的人去行使司法职权同监守自盗并无差异。

文章出处:密山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