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审理农民联保贷款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26 09:54:56


    2013年2至5月份,笔者共审理农民向银行部门的联保贷款纠纷案件11件。通过综合分析,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反映出下列问题: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对出庭应诉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审缺席的多、败诉后上诉的多,或者败诉后才想到该举的证据没有举,该申请调取的证据没有申请,于是只得上诉。存在此类问题的案件共7件,占案件总数的63.63%。

    2、对身份证管理不到位。随意托付给联保小组成员保管,致使被代理开户,导致贷款被代领。因不能提供贷款被代领的证据,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后,当事人多以没有收到贷款为由上诉。存在此类问题的案件共2件,占案件总数的4.65%。如在孟某、徐某等5人贷款案件中,该5人于2010年5月10日与银行签订了联保贷款协议、借款协议书,待开立账户后,银行即将贷款打入指定的账户中。因当时已至中午,孟某等4人将自己的身份证都交给了徐某,由徐某统一为他们代办银行开户手续。由于按照银行的规定,在为他人代理开户时,在联保贷款协议、借款协议书齐全的情况下,代理人只要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于是,徐某很快就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另外4人开立了账户,并将全部贷款据为己有。后经协商,孟某等4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同意由徐某自己使用和偿还全部贷款,但贷款到期后,因徐某拖欠不还,孟某等4人还是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因孟某等4人与徐某就该还款事宜协商未成,只好诉至法院。

    3、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经不住亲朋好友相求,在对方承诺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轻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判决贷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有的农民拿着他人的承诺书,还显得一脸的无辜。此类问题共7项,占问题总数的16.28%。

    4、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架讼现象严重。对农民夸口、言明由他代理的案件一定能赢。加之农民对自己的情况不做切合实际的分析,为农民徒添诉累之苦。如联保及贷款协议上的签名明明是自己亲笔所签,有的却一定要申请文检鉴定;明明签收了贷款、甚至已经签收了贷款催收通知书,仍希望在诉讼中靠律师的三寸不烂之舌异想天开的免除债务。结果反而因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加重了负担。此类问题共5项,占问题总数的11.63%。

    5、对贷款的相关知识缺乏了解。银行没有对贷款中涉及农民应当了解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如每个贷款的农民都签署过联保协议,但对协议中涉及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概念及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的后果,以及何为保证期间等知识并不知晓,因此,防范意识不强,轻易为别人贷款作担保,最后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纠纷。此类问题共9项,占问题总数的20.93%。

    6、农民预测风险的意识较差。由于签订联保协议时,几乎提供的都是人保,当时这种保证方式似乎与财产无关,以为担保不过是写个名字的事,不以为然,待到被起诉或执行后,方知后果的严重。此类问题共11项,占问题总数的25.58%。

    7、法院对证据审查不严格。有的一审法院在被告未出庭,无证据证明贷款凭证上为被告本人签名的情况下,不做笔迹鉴定,仅凭尚未核实真伪的签名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农民履行还贷义务。此类问题共2项,占问题总数的4.65%。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法律讲堂等方式,向农民讲解在办理联保贷款中易于发生的问题,警示农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有针对性的讲解《合同法》、《民诉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使农民在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或此类诉讼中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审慎对待贷款中遇到的问题,自觉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银行规范贷款行为。法院要通过发放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对易于出现问题的代办开户、担保等事项,要向农民作风险提示说明,并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可电话征求被代理人意见,了解农民对被代理开户行为是否知情,对代办的风险是否清楚,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纠纷。

    3、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多做释明工作。在送达起诉状或开庭传票时,应说服农民出庭应诉,做到有理讲在庭上。并释明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周密进行庭审调查,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降低上诉率,减少农民诉累。

    4、提醒农民保管好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杜绝身份证件乱扔乱放、随意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现象。使农民懂得,持其身份证办理贷款业务,在农民不能证明代理人系违法取得时,农民应承担借贷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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