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人们确信的、不同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秩序的存在,其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舆论、传统力量或人们的心理活动等发生着实际作用,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形成和运作。在新时代背景下,人们遵循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同时,亦积极塑造着个性的情感,更渴望得到尊重和认可。那么,执法者是否可以在执法中树立温情执法思维,适当加入个人情感的积极成分,注重引入善良的公序良俗,以达到情理法的相统一呢?
以鸡西市恒山区法院张某申请执行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为例。该案中张某与沈某是姑侄关系,侄子沈某于2018年以来租住姑姑张某的房屋,但始终未支付租金。张某多次向沈某讨要租金,其拒不给付租金且强行租住房屋不予归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不仅会激化矛盾,还会影响其家庭和睦。故执行中,执行法官引入公序良俗,从家庭关系、伦理道德、个人德行、社会舆论等角度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最终,沈某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履行了法律义务,姑侄二人冰释前嫌。该案中,恒山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秉持着温情执法的情感,积极引入公序良俗,做足矛盾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在有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亦避免了机械执法。
由此可见,执法中积极引入善良的公序良俗,不仅能够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而且有利于以情动人,突出法律的温情特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