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和袁某(女)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当事人均在智力上有一定的问题且有残疾证,但在登记结婚时未主动向婚姻登记处提出,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未生育孩子。婚后不久,王某总是无缘无故发脾气,摔东西。同时,两人在沟通交流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无法正常沟通。久而久之两人感情破裂,袁某提出离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袁某拿出了自己的残疾证,上面载明袁某智力残疾四级。袁某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有残疾,诉求为两人婚姻为无效婚姻。
民庭庭长李晓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并结合庭审之前的社区走访及相关部门的取证结果,作出了该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主要的实体法律问题是智力残疾的人婚姻是否有效?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理论上讲,智力残疾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要解除该段婚姻有两种途径,第一,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第二,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寄语:婚姻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法律上允许结婚远远不够,两个人是否适合结婚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爱情;原生家庭是否和谐;对自己的父母是否孝顺;对方是否有你无法接受的恶习等,这些都是是否应该结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