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王元生受雇于韩希涛、郑家珍[二人系夫妻关系,辽宁东港人,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现押于密山市看守所。]为韩、郑二人在兴凯湖打渔,2012年9月21日晚王元生在打渔中受伤,住院治疗87天,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三零医院住院27天,已构成伤残。王元生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20万元,其起诉时案由为人身权。
[案情分析]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人身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体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
综合本案看,王元生和韩、郑二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笔者认为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人身权纠纷。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应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所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一)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按受其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形成劳务关系。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劳务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侵害。
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有雇佣关系的保护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