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保护野生动物丨隼!黑熊!野生动物伤不起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6:12


“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盼母归。”

我就是打个鸟,

没那么严重吧?

我不知道它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不算犯法吧?

嘿嘿!小编今天就来告诉你,

“不知者无罪”,

那只是触不可及的臆想。

不被处罚的路只有一条,

那就是——守法!

鸡西中院兴凯湖观鸟节“爱鸟护鸟”法治宣传活动,

各基层法院打击违法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战役,

鸡西法院一直在行动。

案例一: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辖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下旬--10月5日,被告人崔某杰在其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观赏鸟商店中,在明知国家不允许收购、出售野生鸟类的情况下,以获利为目的以每只2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隼类2只,以每只1-8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购一般保护类野生动物虎皮鸟、黄鸟、红颏等2438只(死体鸟1024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只隼类一只为日本松雀鹰、一只为雀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杰在明知国家禁止买卖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鸟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结合崔某杰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公益损失,印制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单,并承诺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出具了适合社区矫正证明等情节,根据崔丽杰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崔某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崔某杰停止侵害,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三万五千柒百元、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印制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单二千份。

法官说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特别是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案是辖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希望通过公益诉讼案例,唤醒人们的敬畏与尊重,并呼吁: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

案例二:错把黑熊犬齿当“虎牙”,买方与卖方均获罪

案情回顾:

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巩某2让被告人巩某1协助购买虎牙用于送礼。随后,巩某1联系在绥芬河做生意的被告人周某,周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其帮助购买虎牙。2014年5月15日,张某将其从单位同事马某处顶帐得来的两颗虎牙以每颗1.4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携带虎牙于5月17日返回密山,在密山市客运站后院,将其中一颗虎牙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巩某1。5月18日上午,周某在将另一颗虎牙给巩某1送去贩卖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两颗虎牙经鉴定为黑熊犬齿。黑熊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购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张某、周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巩某1、巩某2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巩某1、巩某2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

结合四被告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二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1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2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黑熊犬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无论是虎牙,还是黑熊犬齿,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想买或者想卖都是犯罪。现下许多无良商家,打着驯养繁殖旗号,私下里却在大肆贩卖非法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令保护野生动物现状堪忧。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希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法院,加大对野生动物犯罪的惩戒力度,将违法犯罪行为阻隔在法律红线之外。

我们呼吁:珍爱生命,保护动物!

我们期盼:遵守公约,远离猎杀!

我们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责任编辑:高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