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浅谈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一)

  发布时间:2014-02-20 10:47:19


    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一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小额诉讼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小额诉讼并不是一个特别程序而是简易程序的一种法定特殊形式。目前为止,小额诉讼是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最为简单便捷的一种程序。其立法目的也主要是为了使诉讼的程序更加简捷,将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分流,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保证公平与效率,平衡二者之间关系是司法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理念。恰当的审判程序一定是公正的,同时也应当是将司法资源最大化,尽可能的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程序、提高审判质效。“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立法的重视,为提升司法的效率,小额诉讼制度的设想进入现实。

    目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为提高司法效率设置了多项举措。缩短举证期间与审限、简化送达方式与法律文书、实行一审终审制等。

    相对简化的程序

    如前文所讲,小额诉讼还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审判制度,只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简易程序虽然已经比普通程序简单,但是如果从程序设置的角度上讲,小额诉讼则更为简单、便捷。设置小额诉讼或者说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着不同的立法本意,前者不拘于形式,可以通过相对简单、灵活的程序来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尽可能少的占用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等;而后者则是更多地希望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甚至教育警示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的小额诉讼案件具体流程中,从立案到宣判,可以说各个环节都相对于简易程序甚至是普通程序有所简化,以达到其立法目的。

    1、起诉、立案。在普通程序中,只有极特别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采用非书面的方式进行起诉。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时规定原告既可以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并没有对口头起诉做过多的规定,当事人只需讲清自己认定的事实,无需采用正规的纠纷叙述方式和格式。

    2、送达。为从送达阶段严格控制时间,将普通程序中的送达、答辩、再送达的方式灵活缩短。根据《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同时,采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3、庭审。由于小额诉讼争议较小,对抗性不是很强,所以其程序上采用独任制,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主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调解当先,审调结合。法官不必过多 “法言法语”;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不再模式化的套用审判流程;简化法庭调查程序,减少庭审次数,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矛盾纠纷。

    4、宣判。小额诉讼简化了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

    5、一审终审。小额诉讼一旦宣判,裁判结果是终局性的。小额诉讼所涉及的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从诉讼成本与诉讼收效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来看,一审终审更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会不惜利用上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来干扰拖延债务的偿还时间,导致对原告利益的更大损失。小额诉讼更有利于当事人尽快的实现他们的权利,避免迟到的公正。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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