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典型案例丨网络空间泄私愤,被判侵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08 14:31:58


    张某在某农资商店购买并使用了控释肥后,认为该产品导致其所种植的玉米在生长期内产生脱肥现象,继而导致秋后玉米产量下降。在没有申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凭借主观臆断便认定是该农资商店出售的控释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在与某农资商店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通过网络以视频的方式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不实视频,宣称该农资商店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坑害农民。上述视频在多个微信群散步,在当地产生广泛的消极影响,致使该农资商店名誉受损,给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某农资商店因此诉讼到法院。张某在庭审中对其恶意散步某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视频信息行为认可,但对该商店销售的控释肥与其作物生长期的病害及秋天收成减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并表示该商店出售的控释肥质量存在问题是明显的,不需要鉴定。法院认为,张某在其与某农资商店产生纠纷后,未能通过合法有效方式主张其权益,却通过网络空间肆意宣泄其不满,给该农资商店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影响,张某的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判决张某在其之前发布不实视频的微信群里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广泛覆盖许多领域,其自身快捷、高效、省时的特性赢得了人们极大的认可。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衍生出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人们赞赏信息量巨大的同时也发现利用互联网产生的侵权事件迅速增多,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大量危险、有害、虚假信息充斥期间,尤其是有的信息对个人、组织的名誉、荣誉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侵害。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因此个别人认为互联网就是“畅所欲言”的地方 ,甚至成了发泄私愤的自由空间。要知道,人类社会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也没有不受法律管辖的空间。在民事活动中产生了纠纷,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去解决,否则违反了法律而被制裁则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密山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