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谭某某于2019年3月到鸡西市XX烧烤店从事备货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2019年7月申请人离职。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其2019年7月的工资1260元,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劳动报酬共计7920元。
执行结果:2020年6月申请执行人向鸡冠区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鸡西市XX烧烤店负责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联系办案法官,说明实际情况,称目前受到疫情影响,店里效益不好,经济受到影响较严重,所以未履行。办案法官在得知情况后向其释法明理,一方面以法律角度向其说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向其说明利害关系,若未履行将会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做好疏导工作,讲明工资是工人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工人工资不应拖欠,最终,该烧烤店负责人表示将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件涉及工人工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向其讲解法律知识,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保障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