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举证的时间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在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即可认定为举证不能,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3、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如果在诉讼开始后,允许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诉讼程序自行重新收集证据,无异于公开认可了行政机关先行为、后取证这种违法行为,这显然与行政诉讼的本质目的相悖。同样道理,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必须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
5、属于国家机密的证据,被告仍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