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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四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0-08-28 10:15:35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相信大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期法官说法就由徐莹莹法官为大家进行讲解。

    1.新《规定》与原《规定》的衔接问题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本规定的适用的依据是案件是否受理,即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该日期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适用原规定,该日期之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

    同时,因2019年8月20日起,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取而代之的是LPR,所以在审理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利率标准的确定

    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本规定确认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此标准不仅适用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也适用于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即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但均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3.什么是LPR?

    LPR是英文Loan Prime Rate的简称,即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最开始用于对公贷款,之后慢慢进行改革。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贷款基础利率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LPR当前的形成是根据中期借贷便利、长期贷款、报价行这些因素决定的,并且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这样就组成了LPR的形成制度。

    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新《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上述条文看出,较原《规定》,新《规定》从严规定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和职业放贷行为,将上述行为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从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体现出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鸡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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