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法院在执行鸡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件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分向鸡东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7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鸡东法院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因涉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且虎林法院也有多件涉被执行人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案件,对涉案被执行人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采取变现措施后,可以清偿所有涉鸡东法院及虎林法院案件。鸡东法院向上级法院提请准予协同执行,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交付措施。
在鸡东法院提请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准予协同执行后,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鸡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协同配合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经鸡东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国柱和虎林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孙刚联系后,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对涉案的被执行人虎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已经采取拍卖措施的财产采取交付措施。
鸡东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国柱带队,带领干警于2020年9月24日7时出发,上午8时30分到达现场后,虎林市法院执行局长孙刚带领虎林法院执行干警及涉案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交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