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喝酒伤身 开车伤人 别让酒瓶与你一起上道

发布时间:2020-10-14 08:51:58



醉(罪)在酒中

毁(悔)在杯中

酒后驾车引起的惨痛教训并不少见

2019年7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密山市惠民一期北门时,将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甄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款800元,分别是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罚款700元,因未戴安全头盔罚款100元。案发后,杨某赔偿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官提示

误区一:危险驾驶罪就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是本罪的行为构成之一,除此之外,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均可构成本罪。

误区二:未在公路上行驶则不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必须是在道路上行驶,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开放式管理的小区,均可以称之为道路,在这一范围内醉驾构成本罪。

误区三:酒后驾驶电动车法院管不着

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禁超55公斤,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超过这一标准的电动车一律按机动车处理,如果上路必须考驾照、上牌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伤身

开车伤人

别让酒瓶与你一起上道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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