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20时10分许,李某驾驶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C331国道359公里时,与道路右侧木材厂入口处驶出左转弯宋某驾驶解放牌重型他栅式货车相撞,两车损坏,李某受伤住院治疗痊愈后,因宋某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对被执行人宋某所有的车辆车籍申请了保全措施,但未能找到车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每百毫升109.98毫克,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87.41公里。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醉酒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负责事故同等责任。宋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让道路内行驶车辆先行,亦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经判决宋某赔偿李某91444.02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宋某除了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车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然车辆的车籍已被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找不到车辆就没有办法启动评估拍卖措施。经人民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宋某,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参与执行,电话均表示车辆已租出去,不知道车辆现在在哪里,虽已经对其采取处罚措施,但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启动了联动机制,会同公安对涉案车辆采取查找措施。同时,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情况,发现近期该车辆在附近出现过。人民法院立即对车辆出现地采取了排查,最后会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截获,依法采取异地扣押措施。被执行人宋某在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后,表示要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批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现本案正在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