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破产清算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日前,鸡西中院向省法院提出了增加破产案件管理人名额的报告。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包括接管破产企业、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审核债权等,其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也是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在破产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的管理人,由于其行为会关涉到多方主体的利益,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受理后确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法赋予其履行职责的权力和责任。但权力是把双刃剑,如何既让管理人权力破除现实壁垒发挥最大效能,又让管理人权力在有效监督下不缺位、不滥用,从而让管理人权力行使达到理想状态,一方面需要对管理人权力的保障和监督措施进行优化设计,另一方面适当增加更专业、责任心更强的管理人也是当务之急。
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受理后确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履行职责需拥有相应权力且该权力应基于法律授权、缘于正当价值;同时,管理人更需在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职地行使权力,明确管理人权力边界,避免超越权限行事。此次鸡西中院向省院申请增加破产案件管理人名额的举措是非常及时的,一方面可以大大缓解管理人不足的缺口,加强管理人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破产成本,优化鸡西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