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虎林法院召开司法公开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1:37




    12月8日下午,虎林法院召开司法公开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司法公开工作情况。党组成员、副院长盖凤旭作新闻发布,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姜焕军主持发布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宣传部领导,融媒体中心记者,以及辖区乡镇村民代表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盖凤旭副院长通报了司法公开工作情况:2020年以来,虎林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发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庭审活动、执行工作”四大信息公开平台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一是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优化司法服务。年初以来,我院严格按照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业务标准,充分做好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公开案件5133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100%;同时,利用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同步短信推送审判流程信息,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公开服务。

    二是公开裁判文书,提升审判质效。年初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规定,以“应上尽上”为原则,切实保证上网裁判文书的及时性、准确性,扎实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先后公开裁判文书4100份,公开率同比提高了13.7个百分点,进一步强化了法官裁判质量意识,促进了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

    三是公开庭审活动,推动阳光审判。我院高度重视庭审直播工作,强化院领导庭审直播示范引领,细化庭审直播工作流程及庭审直播司法礼仪规范,并纳入绩效考核。年初以来,直播庭审482件,庭审直播率同比提高了12.7个百分点,进一步推动了阳光审判,有力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是公开执行信息,破解执行难题。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布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内容,做到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公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年初以来,公开执行信息2946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163条,对震慑“老赖”,推动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拓宽公开渠道,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庭审,监督审判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公开审执工作动态3263条;三是利用普法宣传、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审判动态,年初以来,开展各类活动17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法院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对增强公众法治意识,营造崇尚法治、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虎林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司法知情权需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告人程某清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清酒后驾驶黑GN87**号宝骏牌出租车,在虎林市虎林镇城区内拉载乘客。虎林市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虎林镇西苑小区将其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5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清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被告人胡某雨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澳柯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沿虎林市虎林镇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安乐路路口处时因侵左行驶,与对向由周国柱驾驶的黑G6E5**“沃尔沃”牌轿车刮撞,致胡某雨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胡某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15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雨接受调查期间逃逸,于2019年7月22日到虎林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胡某雨再次逃跑,于同年8月14日被河北省沽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胡某雨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雨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虎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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